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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该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处长张涛,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晓君就职业教育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法律责任”三章,内容更加丰富充实。新职业教育法在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新时代职业教育目标和定位、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核心是优化类型定位,完善制度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宋芳说,新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谈到教育部宣传贯彻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的安排,林宇介绍:一是全面部署,分工落实。明确学习贯彻要求,制定和实施分工落实方案。二是精准解读,促进发展。通过新闻发布、线上宣传、领导专家解读以及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稳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三是协调联动,增强合力。积极发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四是配套制度,优化供给。加快研究有关配套政策文件,优化制度供给。

  在被问到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时,张涛介绍:一是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二是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三是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四是明确对企业的奖励激励措施。五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谈到如何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事业单位、企业公开招聘中不受学历门槛约束,王晓君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企事业单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204/t20220429_89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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