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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政策系列指引之三: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确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的急迫困难,是应急性辅助措施,并非对当事人实际损害的填平补齐。

  对于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救助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时,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的为准。

  对于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突破救助限额,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7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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