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第47期 | 为儿结婚赠房当彩礼 闪婚闪离父母索要房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前儿媳返还作为彩礼赠送的房屋一套。
案件详情
2018年11月底,崔某夫妇之子小崔与秦某经人介绍后相识,1个多月后,两人于2019 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1天后双方举行了婚礼。婚礼前,应女方要求,小崔代父亲崔某与秦某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婚礼当天,崔某又与秦某补签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一套无偿赠给秦某,并保证该房屋属秦某的个人财产。同年2月初,双方就该房屋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当月,秦某与小崔发生矛盾后,两人开始分居。3月,小崔向法院起诉欲与秦某离婚,后撤回起诉。2019年8月,秦某向法院起诉与小崔离婚被判驳回。2021年2月,秦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事后,崔某夫妇认为秦某及其父母在举行婚礼前一天索要彩礼10万元,自己考虑到儿子30多岁尚未成婚,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才违心将房屋赠与秦某。现秦某与儿子已“闪离”,赠与房屋缔结婚姻的目的落空。遂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将赠与的房屋予以返还。
案件审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夫妇主张向秦某赠与房屋是希望儿子能与秦某缔结婚姻而为之,但赠与案涉房屋时,小崔与秦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案涉房屋的赠与并非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同时,小崔与秦某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已经共同生活,亦不符合返还情形。由此,判决驳回崔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崔某夫妇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崔与秦某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在举行婚礼前一天协商处理彩礼事宜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尽管房屋赠与事宜的协商以及提出10万元现金彩礼要求,均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但不能就此否认房屋的赠与具有为缔结婚姻而给付之目的,故崔某夫妇所赠房屋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小崔与秦某办理结婚登记后,成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但二人婚后仅共同生活1个月左右,欠缺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在本次诉讼前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房屋作为彩礼给付之目的尚未完全实现,符合返还的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和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考虑,遂判决秦某将房屋返还给崔某夫妇,由崔某夫妇给付秦某人民币5万元作为补偿。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中符合彩礼返还情形之“未共同生活”的理解,本案承办法官认为不应当仅从字面含义进行解读。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其彩礼给付目的尚未完全实现,应当符合彩礼返还的情形为宜。本案中,崔某夫妇赠予房屋是为儿子小崔娶妻。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1个月左右,即发生矛盾并分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以及实际生活情况等因素后,认定该赠予房屋系彩礼的性质,判决支持崔某夫妇的返还请求,同时又酌情考虑由崔某夫妇支付秦某 5 万元,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婚姻应该嫁给爱情,而不是彩礼。新时代要有新气象,作为当代年轻人,应当主动传播新时代文明理念,提倡婚事新办,仪式简办,让彩礼回归本意,让婚姻回归本质。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6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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