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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妻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有权请求丈夫补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基本案情】

  张某某、赵某甲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4月生育一子赵某乙,2002年11月生育一女赵某丙(现在就读高中)。张某某、赵某甲现已分居近7年,互不联系。期间,张某某一直负责抚养、照顾赵某丙,赵某甲未对赵某丙尽抚养义务。近日,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由赵某甲支付经济补偿80000元。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并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张某某直接抚养赵某丙,被告赵某甲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600元至赵某丙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经济补偿2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从法律层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本案中,张某某、赵某甲分居近七年,期间由妻子张某某抚养、照顾子女,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给丈夫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赵某甲应当给予补偿。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6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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