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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利息为本金 庭上虚假陈述受罚5000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自作聪明,将欠付利息说成借款本金,企图用谎言“瞒天过海”,隐瞒高利放贷事实,最终付出代价。近日,潼南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的女子谢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王某向周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月向周某给付利息9000元,利率为3%,高于国家限制的利率规定。2021年8月,王某与周某对前期未付利息进行结算,确认欠付周某利息15.6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款金额为15.6万元的借条。

  2022年2月,周某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并给付利息。该案在审理中,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见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坚称周某于2021年8月以现金给付王某借款15.6万元。法官结合全案证据,发现王某于2021年8月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与前期未付利息吻合,且谢某陈述的巨额现金给付方式明显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故在庭审后多次调查核实情况。之后,谢某在法官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实陈述借条中的15.6万元为前期利息。

  改口容易,法网难逃,谢某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逃不过法律的惩罚。潼南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谢某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规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然而,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却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恶意虚构事实,以期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最大利益。虚假陈述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该予以严惩。

  在该案中,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然而,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隐瞒高利放贷事实,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获得高额利息,依法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6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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