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话开放③|警惕!昂贵的“低价游”
重庆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正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随着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不断加速,重庆与世界的互动深入到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消费、国际交流等方方面面,国际交往的参与者也扩展到外贸企业、国内生产或服务企业、社会公众等形形色色。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从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精心挑选出一批“微”案,解读国际交往法律规则,以期对外交往的参与者们“见微知著,睹始知终”。
【案情回顾】
何某以香港某旅运公司名义与重庆某公司签订《旅游会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策划推出“深港澳珠5天4晚游”演唱会活动,重庆某公司召集客户组团,何某与香港珠宝展示中心、名表展示中心另行达成协议提供本次活动赞助,参团人员除自费项目外全程免费出游,但需配合导游进店,不得随意离团;待行程结束,何某将按实际参团人数给予重庆某公司交通费补贴,如提前离团则由重庆某公司按人数赔偿何某。行程结束后,重庆某公司以何某至今未支付交通补贴为由将其与香港某旅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支付交通补贴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所涉及的旅游项目虽在境外开展,但是合作协议的内容系重庆某公司与何某合作,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协议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且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重庆某公司主张的交通补贴及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故,判决驳回重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本案系“零元团”利益相关方产生的纠纷,从“零元团”组织者的层面反映出其盈利模式,一定程度上透视出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本案为旅游行业从业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都作出警示:
旅游行业从业者应当依法经营。一是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营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二是采取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而与商家约定收取回扣的经营模式,合作合同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三是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旅行及游览活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合同,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旅游产品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一是在选择旅行社和旅游产品时不单纯以价格为导向,应多关注旅行社的资质、口碑及产品品质,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二是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吃、住、行的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若发现旅行社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注意保留合同及旅游行程表、发票、录音录像等证据,以确保维权诉求有证据支持。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6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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