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重庆二中法院:勘察现场止纷争 辩法析理促和谐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经过承办法官深入实地现场勘察和近三个小时的辨法析理,一起因烟道横贯门面房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成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法官进行现场勘验及调解工作

  

  案情回顾

  2018年,龚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门市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22余万元。2020年7月,某房产公司要求龚某支付房屋余款,龚某接到通知并前往所购门市处查看后发现,某房产公司将整栋房屋的烟道安置于其所购门面房的上方,严重影响了商铺的使用价值,要求某房产公司进行整改未果后,龚某拒绝支付房屋余款。某房产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龚某支付余款,龚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产公司返还龚某购房款。一审宣判后,某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李迪云经过开庭审理发现,买卖双方对烟道大小、位置以及烟道对房屋使用影响的大小等存在争议,为查清案件重要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决定到案涉房屋现场测量烟道的方位和大小。

  

  勘察完现场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调解,从烟道的位置与大小、对房屋使用的影响及房屋的装修投入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整栋楼房的烟道汇集于此且从涉案房屋屋顶正中间横贯,房屋的有效使用空间缩小、房屋的使用价值受到影响,在装修时需对烟道另行设计并施工,亦会增加装修开支。同时,烟道虽有占位但未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且,烟道为整栋楼房正常使用所必需,客观上也难以缩小烟道或将烟道改向,建议双方尊重实际,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提出调解思路。对此,龚某表示同意调解,但要求某房产公司减少房屋价款4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房屋价款减少得太多,一时难以接受。

  

  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引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房产公司减少房屋价款36万元、龚某在90日内支付余款。

  

  近年来,重庆二中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民商事审判中切实加大巡回审判和司法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促案结事了人和。2019年以来调撤民商事纠纷11390件,调撤率达50.48%,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926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