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院“护未”家庭教育宣传案例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滋养,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大足法院发布近期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典型案例,持续加强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案例一:未成年人李某某被虐待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案发时9周岁),系张某某与陈某某的婚生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及子女学习问题,张某某经常采取掐拧、抽打等方式殴打李某某。2019年10月,张某某先后两次使用棍棒击打李某某小腿致伤,后因治疗不及时导致伤口溃烂感染。
【案件处理】
2020年5月,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虐待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张某某、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大,影响持久深远。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暴露了部分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淡薄、家庭教育观念错位和监护能力不足。司法机关对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找准问题根源,引导扭转落后的教育观念,矫正不当监护行为。
案例二:未成年人李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案发时16周岁)的父母在市务工,平时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初中肄业后无业,其祖父母无力监管,李某某便在社会上游荡。2021年9月,李某某因上网等需要花销便盗窃他人摩托车变卖,涉案盗窃数额达到2万余元。
【案件处理】
2022年1月,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对于涉案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切实承担起监督管教的责任。相关部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父母监护能力、改善家庭环境,帮助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正轨,预防违法犯罪或重新犯罪。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20年12月生育一女小陈。之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陈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21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协议书,承诺被告从2021年5月开始,每个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直到年满20周岁。被告出具承诺书后,未支付过生活费。
现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小陈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21年5月15日开始到子女小陈独立生活为止,每月向原告支付小陈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件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小陈由杨某直接抚养,陈某从2021年5月起每月向杨某支付小陈的生活费2000元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小陈的必要合理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陈某应负担一半。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承诺书是当事人深思熟虑的结果,应当遵照履行、严肃对待抚养协议,不能轻易更改。
案例四:责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廖某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关系仍然尖锐,2022年,因被告廖某新交男友,王某向两子女灌输“廖某不是你们母亲”等思想,而被告廖某也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双方的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心理健康,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处理】
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承办法官要求双方到法庭家事调解室接受教育指导。经调解,双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表示将改正错误,原告王某表示不再妨碍被告廖某合理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廖某表示将按约支付抚养费。最后原告撤诉,本案了结。
【法官说法】
“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通过对未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即便是父母已经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大足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市高法院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大格局工作安排,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求,发挥“小公民法律课堂”“法治副校长”“春雷护未”先行者等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机制作用,让未成年人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33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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