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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法院集中宣判19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在2022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渝中法院集中宣判19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该批案件是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首次支持起诉的案件。

  “现在宣判!”随着一声响亮的法槌声,渝中法院公开宣判了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某教育公司是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及语言培训的机构,与邹某等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某教育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语言培训服务、出国教育信息咨询及签证办理等服务。因某教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门店关闭。邹某等19名消费者要求退款未果后,向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支持起诉人同消费者将某教育公司起诉至渝中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渝中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某教育公司向邹某等消费者退还服务费。同时,渝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如果因为某教育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导致消费者报名的课程内容没有履行完毕的,某教育公司收取原价格18%作为服务费。该约定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得到退款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退款责任,渝中法院将该格式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消费作为基本生活需求,始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一员,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受益者与评价者。渝中法院将始终致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有活力,高质量发展有动力。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3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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