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不走正路摔倒 谁为伤病费用买单
医院里看病滑倒摔残,谁之过?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新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医院看病摔倒而引发的官司。6月27日,原告李某收到被告新郑某医院的转款2万余元,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2021年7月14日22时,新郑市李某在雨天陪同张某到新郑市某医院就诊。在路过院内景观道过程中,扭头与人打招呼后回头再行走时踏入景观水池内摔倒,导致多发肋骨骨折等伤情,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伤好后与该医院多次协商赔偿解决未果,遂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
新郑法院观音寺法庭庭长潘龙峰承办该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被告院内景观水池旁边道路两边没有安装路灯和防护栏;但是通往医院门诊楼,原告走景观水池旁边道路或走装有路灯的圆弧道路都可到达,但原告却选择了走有潜在危险的景观水池旁边道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雨天选择没有路灯的景观水池旁边道路行走时,可以采取如用手机中的照明设备等措施辅助行走、或者缓慢行走、或者选择安装有路灯的圆弧道路行走等方式,用以减少可能对自身损害隐患的发生;另外,在行走中扭头与人打招呼后,原告在没有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因踏入被告景观水池内而摔倒受伤;基于上述行为,原告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被告对院内景观水池旁边道路两边没有安装路灯,也没有安装防护栏,即被告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因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存在次要过错,承担20%的责任。
6月27日,原告李某收到被告转款2万余元,该起案件纠纷得到化解。潘龙峰说“: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大家在雨雪天气也应注意观察路况,走路过程中不看手机,不干危害自身安全的事情,以保障人身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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