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石家庄某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音集协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音集协分别与英冠公司、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华谊公司、索尼公司等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对相关著作权进行管理。2019年8月27日,音集协利用“权利卫士”软件前往被告处随机选取其管理的海量作品中的200首进行取证。经比对,取证光盘的播放画面中显示有与涉案200首音乐电视作品同名的作品,虽未予以完整录制,但取证光盘播放的上述作品与音集协的原版光盘出版物中对应作品的画面、歌词内容、声音、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均构成一致。音集协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258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案涉卡拉OK作品在内的众多音乐作品作者,均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其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进而形成包括众多音乐作品的卡拉OK曲库。音集协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福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VOD点歌系统制造商使用其管理的卡拉OK曲库,授权时明确规定取得曲库的卡拉OK歌厅需另案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放映许可权,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被告作为KTV行业经营者,除采购VOD点唱系统外,还应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交纳版权使用费后方可合法使用系统内的曲库。被告认可经营中使用福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VOD点唱系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获得曲库合法授权,构成侵权。音集协起诉主张2019年和2020年两年的版权使用费损失20万元,音集协的公告载明的收费标准为8.6元/包房/天,其载明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参考。但鉴于音集协在实际收费时会有一定幅度的优惠,特别是考虑2019年和2020年期间KTV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等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侵权性质、侵权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的4.5万元经济赔偿数额(含合理维权费用)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评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KTV经营者如未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设备中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并供消费者点播,将面临被起诉要求赔偿的风险。KTV经营者要摒弃“拿来主义”思想,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经营,在使用音乐作品前要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同时,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在从音集协等组织或他人处取得授权时,要加强对音乐作品提供商的资质和音乐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审查,注意及时订立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付费证明,防范经营风险。
原文链接:https://h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0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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