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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并向单位隐瞒,结果被“炒鱿鱼”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并向单位隐瞒,单位发现以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我们提了醒,疫情当前,每个人都要做到“自律”,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

  闫某于2019年7月10日到某承包公司工作,2020年1月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闫某开始在公司项目部工作。2021年7月31日—8月6日,承包公司应对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发出关于应对疫情的通知,对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疫情防控措施及中高风险地区返回项目人员做出规定,要求主动上报,做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闫某作为项目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8月8日晚,闫某私自外出与朋友聚餐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因闫某有近期外地行程记录,也未提供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被派出所转至街道办事处实施7天封闭隔离。2021年8月9日闫某向其上级领导汇报了其于2021年7月29日至次日到外地行程记录,并就发生纠纷及实施封闭隔离一事提交了书面说明。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发布通报:闫某在疫情暴发后,未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外地行程,未按要求隔离,闫某违反项目封闭管理规定私自外出饮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造成不良影响,公司给予闫某党内严重警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021年9月17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载明地址向闫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通知书。另查明,闫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和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闫某加班费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若干元。

  法官说法: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及各地、各单位为疫情防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承包公司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任何一名员工随意离开工作地外出,都会对他人生命健康带来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人都要做好“自律”,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公司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下发组织学习,内容合理合法,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案一方面考虑了公司关于疫情防控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据实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理合法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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