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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星副院长应邀参加第八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并作主旨演讲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6月19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第八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在汉召开,18位国内外专家共话“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之道。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应邀出席论坛,并作题为《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的主旨演讲。

  

  李群星在演讲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无论是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还是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来培育。法治是最通行的营商语言,是最低廉的营商成本,是最有效的营商收益,是最长久的营商生态。法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法守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和深刻内涵。

  李群星表示,人民法院应全面提升与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一要更新司法理念。要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为目标,在审判执行中贯彻谦抑审慎的刑事审判理念,利益衡平的民商事审判理念,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兼顾的行政审判理念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防止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二要升级裁执方法。要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视中小微企业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突破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教条性理解,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穿透式”帮扶,努力将司法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三要优化工作机制。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便民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要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真正实现群众解纷“最多跑一地”;要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探索优化业务流程和审判管理流程;要探索建立立、保、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形成提高执行效率的合力;要优化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流程,实现对审判期限的闭环管理,真正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司法的高效。

  李群星还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湖北高院2020年首创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要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李群星强调,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司法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表明通过经济影响评估,采取符合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更为必要;是要在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实现平衡;是要既坚持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善意文明;是要既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又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是要将司法行为是否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判断标准直观化、明晰化,为审判人员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方法指引,有利于实现在相互关联和互相合作前提下的共生共赢,使纠纷得到公正理性的解决。


原文链接:https://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58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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