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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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政和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处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为徐某某(已另案处理)所经营的某公司政和县经营部店员。该门店经营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办理会员购买产品可高额返利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间,徐某某负责给会员开会、讲课,被告人叶某某则按照徐某某的授意,负责为客户注册会员、发放会员的返利现金、通知会员听课、组织并带领会员旅游等。2017年4月至12月,向2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947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回报260996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68600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叶某某系受雇从事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作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3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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