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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信用机制 维护双方权益

时间:2019-11-1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秉持“规范+高效+善意”执行理念,积极探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让胜诉者执行权益早日实现。

  

  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较大,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受疫情影响,王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为此王某只得选择向银行贷款还债,但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以王某有执行案件存在风险为由,驳回了贷款申请,随着还款日期的临近,王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寻求帮助。

  承办法官在了解王某的经济偿还能力和面对的困难后,对王某的履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在确认王某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后,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又着眼于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主动担当作为,反复耐心劝导申请执行人,灵活运用信用承诺机制。

  最终,在王某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前提下,由张某向银行提供保证,降低王某的风险指数,争取银行贷款。最终在张某的配合下,王某办理了贷款履行了约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得以化解。此举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缓解了被执行人还款压力,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1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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