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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变为被执行人时,贵溪法院这样做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采用释法明理、劝说疏导、司法救助“三管齐下”的方式,成功执结同一当事人所涉两起执行案件,妥善化解各方矛盾纠纷,切实保障群众胜诉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介绍

  2015年,刘某跟随包工头为费某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刘某意外摔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判决费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因判决生效后费某始终未支付赔偿款,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贵溪法院受理申请后,先后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周末及节假日上门执行等措施,陆续向刘某兑付赔偿款2.9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费某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赔偿款,导致该案执行工作进展艰难。

  2021年7月,刘某在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液化气罐时,与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车内液化气罐滚落后将路人桂某砸伤,造成两车受损、桂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桂某不负责任。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桂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桂某358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向桂某支付事故赔偿,桂某为此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面对由申请人变为被执行人的刘某,执行部门充分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多次对其释法明理,悉心阐明法律规定、执行政策和人情事理。然而,刘某因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未能全额获得执行款,对履行事故赔偿义务存在明显抵触。针对刘某的抗拒心理,执行法官以其即为被执行人也为申请人的双重身份入手,耐心阐释执行部门为维护其胜诉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明确向其告知法院正在尽全力确保该案执结。待刘某心情缓和后,执行法官对其进一步展开劝说疏导,反复劝解其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经过执行法官的教育引导,刘某主动向桂某全额付清执行款,桂某随即向法院申请结案。

  在顺利执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同时,执行部门一刻也没有放松为刘某兑付剩余赔偿款的努力。在执行法官用心用情的调处下,被执行人费某的亲属向刘某代付了一万元赔偿款。基于费某本人无履行能力的现状,经贵溪法院依法申请,贵溪市委政法委向刘某发放司法救助款三万元。刘某在领取司法救助款时,再三向执行法官表达感激之情,并对自己曾对执行工作抱有不理解情绪表示歉意。随着刘某在结案申请上签字捺印,新旧两起执行案件均划上圆满句号。

  执行法官说

  为申请执行人及时兑付胜诉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每一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或达成和解,背后都凝结着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尊重和理解执行工作,依法依规主张个人权利及表达个人诉求,共同营造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执行环境。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4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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