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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受益人能否将权益转让?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

  都昌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给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姜某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后,与都昌某公司达成协议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都昌某公司,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现就姜某作为人身保险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都昌某公司是否有效发生争议。

   【分歧】

  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受益人将权益转让是否有效,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实质是以当事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该种权利的处分受到限制,因此人身保险受益人将权益进行转让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合同债权,该权益的转让只需遵循合同债券自愿转让的要求,通知到保险人即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知,受益人享有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请求赔偿的数额已成为既定事实,不再具有不确定性、人身依附性,转让行为不会引发道德风险,保险金请求权实为债权,所以具有可转让性。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姜某与都昌某公司签订协议,自愿将保险金求偿权转让,符合民事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后,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已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即对该保险公司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自愿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并通知保险公司,该转让有效,并对保险公司发生效力。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917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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