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提到彩云南】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绿孔雀”和“金花”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点到两处“云南元素”:“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和云南“金花”调解室。
01
报告: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是备受关注的“绿孔雀案”。
该案一审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其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等珍稀雨林植物的保护,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昆明中院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基础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应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在二审期间,建设方向其上级公司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
“绿孔雀案”系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世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副馆长 郭进
“绿孔雀案”被誉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经典创新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该案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令预防性诉讼理念深入人心,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彰显了中国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国担当,具有国际性借鉴意义。我们坚信“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环境司法将不负时代赋予之重托,积极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本案二审主审法官 苏静巍
“绿孔雀案”是我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特点主要集中在“预防性”三个字上。在此之前在司法审判中我们更多侧重对环境发生损害事实之后的重建与修复,而较少考虑如何对事前的风险进行防控与预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弥补了这一空白,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中,体现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保护原则。
本案遇到的主要困难是案件审理之前并无可参照的模板和可供参考的案例,审判团队在综合理论及各方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法律适用上探索归纳出了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我们始终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将濒危物种及栖息地放在优先保护的位置,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濒危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完整生态空间,为即将可能面临灭绝的物种进行了有效的司法保护。
02
报告:四川“石榴籽”调解室、云南“金花”调解室、西藏“送法进边境村居”、新疆“冬不拉”调解室、兵团“农牧团场法官工作室”等受到各族群众欢迎。
民族地区法庭工作是基层法院工作的最前沿,其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极其重要作用。2012年初,喜洲法庭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探索成立了全州法院系统首家具有民族特色的基层法庭调解室——“金花”调解室。
在大理,“金花”是勤劳、善良、勇敢、智慧的白族女性的代名词,“金花”调解室由熟悉法律政策、通晓白族语言、知晓民风民俗的“金花”担任调解员,以柔性疏导、理性引导的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10年来,“金花”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白族女性的优势,深入村户、深入农家、深入百姓,主动作为、靠前工作,开创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截至目前,“金花”调解室共调处婚姻、相邻等纠纷1100余件,受理案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达到100%。
“金花调解员”柔性化解矛盾纠纷,10年调处千余案件
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影响,当地风俗习惯会在人民调解员处理纠纷时增加调解难度。湾桥村委会村民赵某因新建自家房屋,与邻居杨某发生纠纷,于是起诉到喜洲法庭。经了解,“金花”调解员明白了矛盾的关键是卫生间修建位置违背了当地风俗,从而引发两家人的冲突。
对此,“金花”调解员从风俗习惯入手进行调解,最终,赵某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有违风俗习惯,当场表示将卫生间搬到他处,杨某也保证不再阻止赵某施工,两家的矛盾顺利化解。
“金花”调解员将法律与民风民俗相融合,用特有的温情,柔性化解矛盾纠纷。截至目前,“金花”调解室共调处婚姻、相邻等纠纷1100余件,受理案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达到100%。
“金花”化身家事调查员,更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2018年以来,“金花”调解员增加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家事调查。办案过程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金花”们便会化身“家事调查员”,专门走访涉案家庭所在的社区、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以保证判决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014年3月,杨某与张某在大理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张某负责抚养。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审理不能仅停留于简单的法律运用裁判,而应关注情感道德,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应是家事案件的审判特性。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金花”调解员变身“家事调查员”,实地走访双方当事人家,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有效梳理案件事实。
庭审过程中,“金花”家事调查员向法庭宣读了调查报告,法庭征求了杨某和张某的意见,二人均表示调查报告陈述事实无异议。最终,杨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以调解结案,法庭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也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金花”调解员身份的转变是一个新的起点,家事调查也会逐渐成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力“助推器”,彰显出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情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有力促进社会和谐。
金花调解模式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10年来,除了“金花”家事调查员,“金花”调解室还形成了“金花调解+博士调解”“金花调解员+网格人民调解员”“金花调解+N”等特色工作机制和方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诉前+诉中+诉后”的“连环调解模块”为主导,主动介入矛盾前沿,与辖区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机制创设,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设立回访制度,形成案件处理效果跟踪长效机制,避免二次纠纷。
“金花调解+博士调解”
2020年10月,喜洲法庭为提升诉讼服务质量,依托大理大学博士平台,将法律、心理、人类社会等高层次专业人才引入诉讼工作中,助力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金花调解员+博士调解员”的“双料”调解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金花调解员+网格人民调解员”
为助力“无诉乡村”建设,大理法院在喜洲法庭辖区的四个乡镇均设立了诉讼服务站,依托诉讼服务站,喜洲法庭将纠纷的化解关口前移,采用“金花调解员+网格人民调解员”的模式,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线上+线下”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引、网上立案、纠纷调解等服务,助力“无讼乡村”建设。
“金花调解+N”
“金花调解+N”的多元解纷机制模式助力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以“金花”调解室为中心,打造以“金花调解”为主,“人民调解”“党建+乡村振兴”等多元调解亮点纷呈的多元解纷工作模式,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金花”寄语
曾从康,女,30岁,白族,2014年进入“金花”调解室至今,擅长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调解。
在云南大理有“风花雪月”四景,而对于调解,也有一份关于“风花雪月”的理解。风是温暖的风、温情的风,花是心思的花、笑靥的花,雪是冰释的雪、言和的雪,月是云开的月、团圆的月。“金花”调解,我们一起守护好心中最美的“风花雪月”,与调解对象的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成就,将是给予我们“金花”调解员走下去的最大力量。
段六丽,白族,37岁,大学文化,2012年进入“金花”调解室工作至今。
我们的工作如饮三道茶:苦茶——调解的过程是辛苦的,要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甜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喜悦的神情和感激的双眸,是甜蜜的;回味茶——苦尽甘来的回味是我们坚定不移做调解的动力。是的,之所以对“金花”调解这份工作如此坚守,就是自己内心对它的喜爱,对它的执着信念。
十年来,“金花”调解室从成立之初的5名“金花”,逐步壮大成近60人的队伍。她们以其亲切的民族形象,和蔼柔性的举止,调处化解了一起起矛盾纠纷,让当地百姓交口称赞。
十年来,“金花”调解室走出了一条把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情理感化融为一体的新路子。“金花”调解模式逐渐运用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调、非诉机制等工作中,在当地形成“金花调解+N”的大解纠格局,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如今,“金花”调解员已成为喜洲家喻户晓的“金花”,“群众遇事找金花,有纠纷想到金花”成了当地群众的共识,在苍山、洱海间形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66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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