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以案说法】昆明一火锅店用“口水油”做锅底,两被告获刑还被罚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这两天昆明的天气很适合吃火锅,不过,大家在大快朵颐时,还要长个“心眼”,小心吃到“口水油”。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作为某火锅店的实际负责人,授意被告人普某将客人消费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回收,重新加工制作为新的火锅底料进行销售。

  经对涉案火锅底料及原料进行抽样检测,鸡油1号、鸡油2号中存在辣椒素成分;辣椒油、火锅油1号、火锅油2号、火锅底料、浦水油中酸价和铅超标;潲水油、火锅油1号中大肠菌群数超标。经查,截至2021年4月28日,回收制作的火锅底料已作为锅底销售515笔,厨房剩余潲水油、鸡油、辣椒油、火锅油等火锅底料成品及半成品共计300余斤。

  

  刑事+民事 打击犯罪高压态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普某将客人消费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回收,重新加工制作为新的火锅底料进行销售,在未经过质检和妥善保存情况下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某、普某连带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0058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赚钱,节约了成本,却失去了口碑,还被罚了款。作为生意人,这笔买卖到底划不划算?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厉打击,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贴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905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