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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排水问题引发相邻纠纷,罗平法院灵活执行化解矛盾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相邻纠纷案件往往存在当事人积怨深、被执行人抵抗情绪大、强制执行完毕易反复等情况,执行干警须采取灵活的方式化解矛盾。近日,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成功执行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一同参与的罗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罗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纪晓锐说:“这次参与执行,体会到了执行干警的不容易。”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罗平县马街镇某村的王某向马街法庭起诉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除堆放在案涉阴沟里的泥土等障碍物,恢复阴沟的正常排水。因赵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王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赵某生病住院,暂时没有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

  2022年2月16日,执行干警决定到马街镇执行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并邀请罗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纪晓锐一同参与并监督本次执行。一行5人抵达申请人家中,实际勘察了争议地点,分别听取了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的意见,深入了解双方矛盾激化的根源。

  执行干警了解到,正是因为平日里“鸡毛蒜皮”的小事未能及时化解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更大的矛盾。对于判决和执行,赵某的对抗心理不强,只是未能正确理解生效判决书的内容。于是,执行干警对赵某耐心地做起了工作,并解释判决书是让王某恢复正常的阴沟排水,并非将该区域划分给王某使用。

  最终,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执行干警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在排水阴沟放置一个排水管道,水直接通过管道排放出去,以避免水浸漫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方案均表示赞同,并立即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当日下午,阴沟的泥土等障碍物被清除,排水管道也安置完成,王某和赵某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领取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9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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