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以案说法】朋友管你借代步电动车,你借吗?小心惹上官司!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有车的人都遇过借车窘境,不借显得自己小气、伤感情,借了又不放心,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小张(化名)就因借车给朋友,惹上了官司。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小莲(化名)向小张借无牌电动代步车到镇上接儿子放学,返回途中小莲操作不当,致使电动车撞倒道路右侧行走的学生毛毛(化名)以及在道路右侧两轮电动车上坐着的小菊(化名),造成毛毛和小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因小莲驾驶不慎导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8月,小菊将小莲、车主小张及其代步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大姚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35000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购买代步电动车时,该车生产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小张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小莲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事故系小莲驾驶不慎导致,小张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同时查明,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事故产生的直接医疗诊断与治疗费,住院津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特别约定清单中对于免赔的部分作出了说明。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小菊各项经济损失5440.3元;由小莲赔偿小菊各项经济损失28030.05元。

  

  法官提醒

  借车本身不同于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借车辆时一定要格外留意,无论是谁向你借车,都需要审慎做到“三查”: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查证——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查人——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等行为。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635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