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案件诠释大道理,别让纠纷毁了邻里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能遇见好的邻居,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但与邻居相处的过程中多少会产生点小摩擦、小纠纷,这些纠纷没有处理好,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导致邻里关系恶化,更有可能演变成悲剧。来看看这几个真实案例。
邻里矛盾升级一再闹上法庭
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积怨已久的邻里纠纷,法庭之上,这对邻居吵得面红耳赤,差点大打出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住在西山区某小区8幢1层,被告李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住在同楼的3层。多年以来,她与二被告经常发生矛盾,相处非常不愉快,且二人经常向楼下泼屎、泼尿、扔垃圾、扔死老鼠。
2018年3月,张某到3层被告家门口准备泼尿报复,被王某制止。张某称李某暴力将其打倒,导致其右脚严重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
面对张某的控诉,李某和王某辩称,他们只是晒过短裤,没有泼过屎和尿,也没有扔过死老鼠,且李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受伤是她自己逃跑过程中跌倒造成的。
2018年12月,张某在家跨厨房门坎的时候不慎摔了一跤,左脚不幸骨折,张某认为其摔倒受伤与之前软组织挫伤有因果关系,遂找上李某和王某,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一万余元。在此之后,原、被告双方矛盾持续恶化。
2019年3月,张某和李、王二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王二人赔偿张某受伤治疗费等费用共800余元,以后双方互相体谅,并不再做互相伤害对方的事情。原、被告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手印,李某也于调解当天将赔款支付给张某。
然而,这一次调解并未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2021年3月,原告张某又把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或许可以通过再次调解的方式进行化解,于是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一番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张某逐渐冷静下来,觉得自己在家中摔倒受伤不完全是因为之前受的伤,自己也有不小心的地方。李某和王某也认为张某上了年纪,摔倒受伤遭受了一定损失,作为邻里应当互相帮扶,便同意支付张某一定金额的医药费。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李某当场向张某支付了补偿款3000元,至此,这对邻居此前的所有纠纷得以了结。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姑侄因“地”起纠纷 法院调解续亲情
2月24日,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姑侄之间的纠纷,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重拾亲情。
基本案情
原告赵甲和被告赵乙系亲姑侄,亦是东西相邻的邻居,双方却因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管理使用素有积怨。今年2月,赵甲准备在争议土地上建围墙,遭到赵乙阻止,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无奈之下原告赵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虽然是小事,但双方积怨已深,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判决了事的话,既不利于深层次化解双方矛盾,又会给当事人的邻里关系带来长远伤害,对亲情关系造成进一步的撕裂。为有利于两家今后能够融洽相处,重续亲情,承办法官多次深入一线查看现场,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争取以和平的方式顺利调解这起纠纷。调解中,承办法官分别从原、被告的切身利益出发,阐明法理及利害关系,并以亲情为切入点,耐心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土地界址达成一致,原告家也准备按照双方议定界址继续施工。至此,积怨已深的双方终于冰释前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邻里之间守望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情理法并举断纠纷,把难断的“家务事”断出了名堂,实现了法、情与理的良性互动,弥合了亲情,巧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邻居间琐碎矛盾 却发生人命事故
日前,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拆除石挡墙引发的邻里纠纷,遗憾的是此次案件在冲突过程中,原告突然死亡,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李某文、李某昌、李某海等人将张某军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张某军拆除通往原告入户道路上的石挡墙,恢复道路通行。
法院审理
经云县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石挡墙。被告张某军不服并依法提起上诉,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原告等人在自行拆除石挡墙的过程中,与被告张某军户发生争执,冲突中原告李某文突然死亡,矛盾进一步激化,石挡墙的拆除也就此停摆。无奈之下原告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云县法院执行局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考虑到双方均是同村村民,强制拆除确实能保证案件尽快了结,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可能被彻底激化。执行法官坚持“稳中求快、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通过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并深入双方家中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申请人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第七天,被执行人表示愿意自行拆除石挡墙。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发生邻里纠纷时应当本着友好沟通的原则先行协商,避免后续矛盾激化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加重损失。如双方矛盾较大无法调和,可及时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诉至法院,同时建议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利。
三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思,邻里之间本应相互帮助、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却为了自身利益互不相让,伤了难能可贵的邻里之情,很不应该。
行要好伴,住要好邻。邻里间相处请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多一分和谐,少一分争吵,与邻居们和谐相处,不仅有利于生活更加幸福美满,让人心情愉悦,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6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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