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河套雪花粉”被其他品牌标注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
今天是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在全社会营造尊知重知的氛围,引导大家知法守法,小编精心选择了多个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有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概况
恒丰银粮公司系“河套”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恒丰集团公司系“河套”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人,2021年1月,二公司以益海嘉里营销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北京华联兴安北路公司生产销售的“金龙鱼河套平原 雪花粉”侵害了二公司的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益海嘉里营销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生产的“金龙鱼河套平原 雪花粉”在包装上标明“河套平原”字样系合理使用为由,驳回了恒丰银粮公司、恒丰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河套”系列注册商标在面粉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益海嘉里营销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在被诉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河套平原 雪花粉”标识,而将其自身享有的“金龙鱼”商标以较小方式标注于商品包装的左上角,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面粉商品系“河套”系列面粉或该面粉商品与恒丰银粮公司、恒丰集团公司“河套”系列面粉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益海嘉里营销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华联兴安北路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判决益海嘉里营销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北京华联兴安北路公司停止侵权,益海嘉里营销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赔偿恒丰银粮公司、恒丰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侵权人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顶格支持权利人请求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诉侵权人商标侵权的事实清楚,二审判决充分考虑“河套”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及侵权人在大型连锁超市、大型电商平台销售被诉面粉侵权范围较广、侵权性质及后果严重等因素,对侵权人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顶格判赔500万元。该案判决严厉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80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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