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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你的平衡车真的“平衡”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日正式启动,活动周期为4月20日至26日。今年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包头中院通过集中宣判、推出知识产权系列典型案例、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迎接知识产权周的到来。

  今天为您带来的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曾有一款产品风靡大江南北,以炫酷的外观和智能操作方式占领时尚前沿,它就是今天要说的一款产品——智能平衡车,电动平衡车是一种以电力驱动,具备自我平衡能力的个人运载工具,每一位平衡车练习者,通过练习都可以在马路上平衡骑行,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产生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你的平衡车真的“平衡”吗?

  

  案情回顾

  日前,一起涉及电动平衡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案件在包头中院审理完毕。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青山区某玩具店未经其允许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平衡车产品,请求判令某玩具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玩具店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明、“魔行”、“AMOTION”注册商标等证据欲证明合法来源,经审查玩具店提交的证据与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形成证据链,故认定被告销售的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所以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行为仍然构成专利侵权,判令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法院要对合法来源证据中交易的相对方、交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交易行为与侵权产品的同一性等进行审查。这有助于销售商完善进货渠道管理,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有过错的主体不予保护,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1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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