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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内蒙古高院发布4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发布了4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破产撤销权纠纷案、破产重整案。这些案例优化破产制度运行、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某煤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煤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煤款7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30余万元,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经营设备进行查封。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法院考虑到该案执行时已是冬季取暖期间,被执行人作为当地供热公司,如对被执行人继续强制执行,将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当地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执行法院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充分的调解工作,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动提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和生产经营设备的查封,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按照审慎谦抑、平等保护、用法灵活、严格审查等原则,通过将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灵活置换查封财产,对公司账户进行解冻,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案件款,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例二: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某煤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能源公司承包了被执行人某煤矿的煤矿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0万。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五个银行账户共140万元,依法扣划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法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向其详细解释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震慑下,被执行人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360万元,申请执行人的全部胜诉权益得以保障,且该案从立案到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案款用时仅43天。

  【典型意义】

  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执行工作的要求体现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上,企业的胜诉权益通过强制执行快速得以兑现,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诚信社会建设。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点,会用、用足、用好惩戒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高效、精准、精细打击了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秦某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小贷公司借款1500万元。2014年7月,某小贷公司与秦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小贷公司将其拥有的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秦某,秦某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2014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与秦某、某学院共同签订《公寓使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对某学院所享有的公寓使用费收益权抵顶秦某受让的上述借款债权,后秦某于2015年1月、2015年11月将上述受让的收益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刘某。2015年5月,一审法院受理某房地产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破产案件审理中,某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将某学院的公寓使用收益权转让给秦某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破产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与秦某签署的《公寓使用收益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以案涉债权转让并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为由,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后,某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破产撤销权之诉,涉及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以及破产撤销权多种法律关系。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否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进行了分析判断,较好地平衡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破产企业各方权益。该案有利于促进产权保护,营造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氛围,对人民法院今后审理相关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作用。

  

  

  

  案例四:通辽市某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通辽市某畜牧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作为通辽市畜牧业中的龙头企业,该公司在养殖规模、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多方面处于业内领先地位。近年来,受公司内部管理缺陷以及过度扩张等因素影响,公司发生资金链断裂,债务规模不断增加、企业偿还能力持续下降,负债高达3.18亿元,引发多重危机。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0月5日,通辽市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受理后,通辽市中院第一时间确定破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某畜牧业公司职工债权70人221.84万元、税款债权260万元、普通债权166家3.13亿元,但剩余可变现固定资产估值只有6720万元,破产清算模式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8.6%。通辽市中院破产审判团队深入研判,向债权人释明破产重整程序能够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有利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说服其主动将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

  经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多方沟通和实地考察,最终于2020年9月为某畜牧业公司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方,在资金投入、公司治理、品种更新、产品销售等方面对某畜牧业公司予以支持。通辽市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了某畜牧业公司《重整计划》,由某畜牧业公司原股东将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战略投资人,计划通过五年时间,实现100%清偿职工债权和国家税款,普通债权50万元以内部分获得38%清偿、5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30%清偿,受偿比例远高于破产清算,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权利。

  【典型意义】

  某畜牧业公司破产案是一起成功办理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是近年来全区法院标的额较大的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在本案中,法院没有一清了之,而是积极通过重整制度对企业进行挽救,引入战略投资方,带来了资金和养殖技术的更新,最后成功救活了困难企业、稳住了就业、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能够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该案为法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累了有益经验,该案的办案思路和办理结果生动诠释了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2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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