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时刻在努力
基本案情
通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调解,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给付通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844853.45元,但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服刑状态,公司由一员工临时负责。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执行法官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经多方筹措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通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了银行利息119350.05元,并为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能够正常经营,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铝业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法院主动作为,妥善化解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 尚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双方“共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依照自治区高院《关于印发<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三十条)>的通知》等相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对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本着“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的理念,严格规范采取财产查控及强制措施,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积极促进双方和解,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2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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