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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时间:2019-11-13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据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了解,为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全力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大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

  《通知》指出,截至目前,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暗访调查。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检查排查工作中,要细化实化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发现跨区域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农业农村部协助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报告。有关省份要加大对合法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制、中间试制、临床试验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并建立监管台账,详细记录种毒和中试产品的数量流向用途等信息,监督临床试验全过程,确保生物安全。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提出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违法情况通报科技、财政等部门;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对其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对违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按上限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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