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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未成年人 耐心调解化纠纷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司法局胜丰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儿童抚养权的家庭纠纷,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四月末的一天,一个看起来十二三岁的女孩儿,走进了胜丰司法所。工作人员问其有什么事,孩子不作声。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询问,孩子才开始慢慢地说出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家住胜丰镇的小花(化名),因父亲去世多年,母亲又身患精神类疾病,需长期在敬老院居住养病,无人照料小花的生活。小花的奶奶在世时将小花送养给其四叔。最近,因小花的父亲去世后给小花遗留下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以及小花的最终抚养权问题,引起了小花叔叔姑姑们的互相争议,家庭矛盾上升。面对长辈们的争吵,正值青春期的小花心理受到了严重打击,导致更加叛逆,常常不回家,流落于社会。

  

  面对谁都管谁又不管的处境,小花在好心人的建议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就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调解经过

  

  走访中调解员了解到,小花近几年一直与其四叔生活,其四叔对小花的照顾也不错。了解到事情原委后,调解员考虑到孩子已年满12周岁,应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通过深入交流,小花表示四叔对自己照顾的很好,自己也愿意继续和四叔一家生活在一起。调解员又与其四叔争求其抚养意愿,其四叔也愿意继续收留照顾小花。了解双方的诉求后,依法制定了调解方案,先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抚养的相关规定、家庭道德、亲情关系及孩子身心健康等方面对其各家庭成员进行普法式说理。经调解工作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花四叔继续承担起抚养侄女的义务,小花的姑姑和其他亲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小花与扶养人的正常生活。

  

  经本次调解,原本因孩子抚养权关系僵化的兄妹冰释前嫌,消除了多年的隔阂。

  

  案例评点

  

  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起案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状、成长历程以及其抚养人的抚养意愿和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各个方面因素做出调解。该案的调解结案,既防止了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在和谐的家庭中健康成长。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就是从照顾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切入点,通过使其获得更良好的教育来妥善处理抚养权问题。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sfyw/jcgzdt/202205/t20220516_2056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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