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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强化行政复议和裁判监督全面推进高质量法治建设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滨州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抓住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生效行政裁判履行监督、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保障等重点,着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后半篇文章”,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制度

  形成监督依法行政合力

  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制度。制度明确以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方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能直接反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将复议决定书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开展相应监督。

  强化施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明确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对建议书指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聚焦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

  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行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出庭”要求,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

  严格落实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按照《滨州市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要求,认真分析败诉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明确不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创新建立行政错案约谈等机制

  倒逼责任落实 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量

  创新建立行政错案约谈机制。对行政错案及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问题,党委依法治市(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约谈、通报,监督和指导问题整改。

  建立行政错案考核机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错案并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年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或者先进个人。

  明确行政错案责任追究程序。错案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主动启动错案责任调查程序,对行政错案进行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认定并形成行政错案分析报告,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司法行政机关于三十日内形成案件处理拟办意见,报本地区党委依法治市(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对经审定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的案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相关追责决定的,应同时抄送移交机关或机构。

  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

  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提升机制。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案件专题研讨会、编发行政案件指导案例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作用。

  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机制。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等进行通报,同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做好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

  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主动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落实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省法院《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

  主动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复议功能场所建设、行政复议应诉专职人员配备、行政复议纠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案件败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207/c711deed-5ac2-4d39-a4f5-44829e037d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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