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捡他人银行卡,取现万元获刑罚
天上掉下的不一定是馅饼!垫江县一男子黄某偶然拾捡到他人银行卡,卡上竟然还写有密码,遇到这等“好事”,黄某没有想着归还失主,而是直接将银行卡取现,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黄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北城天街附近的地上发现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便捡起来,一看银行卡背面居然写有密码,在贪念的唆使下,黄某并未选择报警,并于当日晚上10时许,在垫江县某处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输入银行卡背面写着的密码,查询到该账户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后,眼见“天降横财”,黄某兴奋不已,分四次从卡内取走共计20000元。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又以同样方式在ATM机上取走20000元。
1月29日,银行卡主人发现卡不见之后,立即打电话向银行查询,得知已经被取款40000元,遂向派出所报案。2月21日,黄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月24日,黄某的前妻代黄某向被害人退赔40000元。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非法获利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为“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黄某拾捡到的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说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黄某在捡拾到他人银行卡后,在贪念的驱使下,选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法官提示】
公民不管在银行柜台还是取款机上存取款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密码,不要以自己的生日或者简单的数列组合作为银行卡密码,更不能将银行卡密码随意写在银行卡上,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发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钱财等,莫起贪念,应及时将拾捡到的银行卡、钱财交给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切勿据为己有或擅自取款,贪小失大。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5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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