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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中听取 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司法局在立法审查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工作规则》,现予印发。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3日

   

  (联系人:文偲昱;联系电话:60390705)

  重庆市司法局

  在立法审查中听取企业

  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要求,在立法审查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在拟定立法工作计划,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适用本规则。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条  市司法局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应当科学合理选择对象,可以按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型、性质等建立名录,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愿申请进入或者退出名录可以通过重庆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名录进入申请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名录退出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按要求提交。

  市司法局收到《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名录进入申请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名录退出申请表》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反馈。

  第四条  市司法局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

  (二)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

  (三)实地调研;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一)立法项目征集;

  (二)现行法规、规章修改;

  (三)立法审议项目审查;

  (四)其他制度建设。

  第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将进入立法审查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时发送给名录内的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或者意见反馈时间。草案文本还可以在重庆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七条  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意见建议来源途径将采纳情况及时、分类反馈。

  第八条  市司法局、进入名录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确立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市司法局的立法项目承办处室根据立法类别对应联系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并具体负责听取、反馈意见等工作。

  第九条  市司法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服务保障:

  (一)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政府规章草案文本等立法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立法指导、培训;

  (三)组织召开联系会议,就立法审查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四)推荐申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

  (五)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立法审查能力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市司法局在立法后评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名录进入申请表

  2.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名录退出申请表

  3.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意见建议表

  4.重庆市司法局立法意见建议反馈表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102/t20210202_8855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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