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因就餐发生争执 男子大打出手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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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万某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朱某华在资溪县某快餐店门口吃饭期间,因该店店员为防止其喝醉,未再继续提供啤酒而心生怨气,遂将餐盘、酒瓶砸在被告人万某里经营的快餐店门口。被告人万某里见状出店劝说,朱某华又与劝说的被告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万某里将朱某华踹倒在地,并用拳脚殴打其胸部、腹部等部位,致使朱某华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某里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有过错,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79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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