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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9月起施行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特困规定》),明确《特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五保规定》)同时废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特困规定》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生动实践,是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法治行动。

  《特困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起草送审。在立法审查中,省司法厅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立法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注重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相关制度设计反复进行立法论证、立法协调和研究修改,着力强化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

  对比《五保规定》,《特困规定》主要有几大变化和亮点:

  一是扩大了救助供养范围。不再区分农村与城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畴,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也从未满16周岁扩展到未满18周岁。

  二是增强了办理程序的便利性。为最大限度方便特困人员,将原由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增设了异地申请机制,明确申请人可以在本省任一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其转送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政策咨询、主动发现、主动告知和主动办理等服务;引入信息化手段,对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核对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和审批阶段抽查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核对的准确性。

  三是丰富了救助供养内容。由原来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并重转变,增加了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照料服务的内容,并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建立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明确省、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制定并公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同时,《特困规定》还从基本养老保险、疾病治疗、丧葬事务、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方面对特困人员全方位提供基本保障。

  四是强化了监督和管理。在集中供养方面,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分散供养方面,明确了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增设了政府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和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增设了照料服务人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明确照料服务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人员,不得敲诈、勒索、侵吞特困人员财物。同时,《特困规定》还建立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投诉举报机制。

  五是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特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供养服务机构和照料服务人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399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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