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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三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日报讯 记者曹天健记者近日从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获悉,一部规范三级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8月14日起在青岛市正式实施。据介绍,《规范》系全国首部规范市、区(市)、镇街三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地方标准,该规范的实施,为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

  青岛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青岛市目前已形成市、区(市)、镇街三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市、区(市)两级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多年来已形成较为成型和成熟的审查模式。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流程不统一、审查意见书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部分镇街司法所面临人员相对短缺、专业存在短板、保障有待加强等问题,亟须可操作性强、适用性广、既专业规范又通俗灵活的“操作指南”来及时衔接和有效输送。

  基于实践需求,青岛市司法局着眼于全流程再造、全生命周期保障,聚焦标准化、规范化、模板化、便捷化,旨在打造全市三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普遍适用,要求规范统一,内容合乎实际,操作简便易行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

  《规范》共12章,界定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明细了需要提报的材料,规范了合法性审查事项、程序、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及镇街合法性审查的审查范围和要求,对于充实人员配备、提高专业化比例、加强财政保障等作出规定。还对5种不同类型审查配套了流程图,提供了9种常用文书参考样式,使一线审查人员一看就会、一用就灵,是审查人员的“工具书”。

  万振东说,用“标准化”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工作从粗放到精细,从定性到定量,从行政化到专业化的新起点,是市司法局“标准化+”赋能合法性审查的创新探索。记者注意到,《规范》注重全过程、全体系规范,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初审、提报、审查程序和方式等进行了全过程规范,形成全体系闭环流程。

  《规范》推“共性”的同时也存“个性”。针对三级合法性审查整体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分层次作了不同规定:市、区(市)两级合法性审查规范的重点在于从统一审查要求、统一程序流程、统一文书模板方面,实现合法性审查的“三统一”;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开始时间短,人员力量薄弱,规范的重点在于首次系统性地规定了镇街合法性审查的材料明细、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并给出了简易程序和简易参考文本。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208/t20220819_462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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