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嵩县某矿业公司案
基本案情
嵩县某矿业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嵩县城关镇王庄村铁驴皮沟集体土地1372平方米(其中林地569平方米,采矿用地753平方米,草地50平方米)作为建设工棚用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嵩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嵩自然资执罚[202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嵩县某矿业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嵩县城关镇王庄村铁驴皮沟集体土地1372平方米。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4116元。嵩县某矿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嵩县自然资源局向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项内容。
裁判结果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嵩自然资执罚[202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嵩自然资执罚[202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项,其中第2项由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耕地、林地等资源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稳定。筑牢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保护屏障,从严治理、严厉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进行非农建设违法行为,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本案自然资源部门针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准予强制执行,有力支持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履职行为,震慑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对保护土地资源、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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