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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诉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罚款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湿电除尘塔出现故障,未及时停止生产,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发现该公司在此期间存在超标排放烟尘颗粒物的情形。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明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采取应急停产措施,导致超标排放烟尘颗粒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罚款10万元。

  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未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烟尘颗粒物,偃师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诉讼请求。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产企业应牢固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除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的责任,确保实现设施污染防治功能,避免因设施运行问题引发大气污染事件发生。本案即是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后继续生产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案件。洛阳某耐火材料公司在明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后,仍然继续生产经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偃师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有效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治理大气污染,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积极维护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期间迅速采取应急停产措施是其应尽义务,人民法院坚决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严厉打击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责任担当。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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