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某新型墙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单位封丘县某新型墙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封丘县荆隆宫乡丁庄村东南渠西66.7亩土地上取土,造成该处耕地破坏。经鉴定,该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66.7亩,其中基本农田29.1亩、林地22.31亩、采矿用地14.34亩、农村道路0.95亩,取土平均深度2.56米,造成2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案发后,被告单位已主动对被破坏耕地进行了修复。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封丘县某新型墙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封丘县某新型墙材公司、被告人王某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单位封丘县某新型墙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更是我们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在确保粮食安全方面责任重大。守护“耕地红线不能破”,加大对毁坏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责任担当。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罔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改变耕地、基本农田土地用途,毁损面积大,破坏程度深,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并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而且极大震慑了非法侵占农用地的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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