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济源市某镍业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济源市某镍业公司(以下简称镍业公司)因未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先后4次被环保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先后6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155万元。2019年8月21日,镍业公司停产整顿,至今未复产。2020年10月20日,金华市某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生态服务中心)对镍业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停止损害环境公益行为;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3.赔礼道歉;4.赔偿对环境公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5.将赔偿损失设立专项环保公益信托,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支持环境公益事业;6.承担原告调查费、差旅费、专家顾问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7.承担本案鉴定、评估等费用。
裁判结果
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确认镍业公司废气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轻微损害。镍业公司已于2019年8月21日停止排放废气、废水等损害行为,并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2.确认镍业公司已投入500余万元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建。3.镍业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继续累计投入100万元用于环保设施投入。具体投入情况由镍业公司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生态服务中心报备。4.镍业公司通过植树的方式对造成的周边大气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具体方案为:镍业公司在其厂区内或周边植树1000平方米,养护期限三年,养护期内如树木死亡,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植。公司后期的种植行为接受生态服务中心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备。5.镍业公司向生态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80000元。6.案件受理费由镍业公司负担。该案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并生效。
典型意义
守护蓝天、碧水、净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整顿状态的实际情况,因案制宜、灵活适用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落实到位。本案还积极探索实行协议履行报备制度,强化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传统污染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绿色转型,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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