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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龙润公司、邢某辉等13人污染环境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袁某华称能帮助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公司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蚀性危险废物,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未核实袁某华处理化工废液的资质,以每吨800元价格将化工废液交由袁某华处置,袁某华又以每吨500元价格交由被告人邢某辉处置。邢某辉指使被告人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在被告人张某勇、王某河、闫某民的帮助下,将化工废液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在被告人王某华的帮助下倒入鹤壁市浚县屯子镇境内。被告人杨某在邢某辉的指使下,向上述邢某强等8名被告人支付工资或好处费。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上述被告人实施倾倒化工废液60余次,合计2800余吨。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理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华、邢某辉、杨某、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王某河、王某华、张某勇、闫某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案发期间倾倒地点下游的水质监测情况、化工废液处置的数量及持续时间情况、封丘县作为国家贫困县民营企业的生存情况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启动的行政处罚、环境修复磋商、公益诉讼等情况。判决: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杨某、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生态十分脆弱,环境污染积重较深,加大黄河水污染打击力度,保护母亲河黄河迫在眉睫。人民法院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目标,严厉打击污染黄河干流及流域水源的犯罪活动,让污染黄河水源者付出沉痛代价,震慑其他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为惨痛代价谋求经济利益。本案系多人全链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13名被告人先后60余次倾倒化工废液2800余吨,其中40余次系直接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进行倾倒,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大。倾倒废液主要成份为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腐蚀性极强,影响沿岸农业灌溉,可能造成农作物死亡或减产,破坏黄河生态安全和动植物生存环境,威胁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使得本就脆弱的黄河生态环境雪上加霜。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定罪量刑上依法从严处置,决不姑息手软,有力惩治了污染黄河水源犯罪,彰显了司法打击倾倒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为黄河继续造福中华民族作出的不懈努力。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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