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时常发生,这些出借建议请您查收~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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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温某某诉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温某某多次向白某某追偿,白某某总是推诿不还,之后申请人温某某于2022年向该院递交执行申请,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5万元。该院执行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白某某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住房公积金。执行人员经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作出划拨白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继续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剩金额。满足法定条件,划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满足了其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4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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