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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你想怎么调就怎么调?不!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5日,项某入职某外服公司后,被派遣至万州某店工作,派遣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因该店关闭,项某实际工作至2022年1月3日。2022年2月,该公司通知项某被调至离万州区相距225公里的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某店工作,并要求项某2022年3月2日报到。项某以工作调动不合理为由拒绝。因工作地点远,项某无法正常打卡,该公司多次向项某发送旷工通知,并以项某累计旷工5日,违反用工单位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项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项某回家待岗期间应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此外,该公司在未与项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项某的工作地点从万州区调整至江北区,属于远距离的跨区域调动,且未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便利条件,项某以调动不合理为由而拒绝具有合理性,而该公司更换打卡考勤地点后以项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及项某的工作期限和工资水平,某公司应支付项某待岗工资及赔偿金共计29371.86元。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四是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是调动地点过远者,用人单位给予以必要之协助。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不合理的,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补贴或便利条件,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与项某协商的情况下随意远距离跨区域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约,项某要求单位支付待岗工资、赔偿金,法院是应予支持的。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9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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