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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洪涝灾害房屋受损 保险公司以地区常年被淹且装修不在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0年8月,嘉陵江2号洪峰过境重庆磁器口,导致某临江房屋被洪水淹没,房屋受损。房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磁器口地理位置特殊,案涉房屋几乎每年都面临被水淹的可能性,针对房主主张的易损失的装修部分,保险公司不可能承保。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该保险公司按投保房屋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99174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以自己妻子名下的位于磁器口临江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抵押财产价值为1063万元。同年10月,陈某在重庆某保险公司为该房屋投保了金融机构贷款抵押财产保险,保险期为两年,保险费2500元,保单中约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均为1063万元。2020年8月,该房屋因洪水被淹,经评估包括装修在内的损失达991743元,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虽然在保险单中“保险标的项目”处载明的是“房屋建筑”,但是按照“建筑”的词义,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建筑”应是投保时的房屋状态。原告陈某投保时,案涉房屋已进行了装修。根据该保险的金额和投保时的估价报告,再次明确了保险标的包含了门、地砖、地板、墙面、吊顶等装修状况。房屋受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因该保险为金融机构贷款抵押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是给陈某提供贷款的银行,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该银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作为第三人的该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额991743元。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9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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