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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课间掰手腕致骨折 责任谁来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刘东东你犯规了,这局不算。”

   “那就换只手,再比一次。”

   学生刘东东(化名)与邓轩(化名)是巴林左旗某校高一年级的同班同学。3月9日下午课间操时候,刘东东与邓轩正在进行一场掰手腕“较力游戏”。

对阵双方首先用右手掰手腕,刘东东左手借助着桌子的力量,同时突然发力,就这样,邓轩输掉了第一局。因刘东东犯规,二人约定换只手再来一场。 随后双方使用左手进行了第二场掰手腕游戏。谁也没料到发生了事故。 “刘东东的左手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巴林左旗中蒙医院给出了诊断结果。 刘东东为此住院治疗26天。出院后,因协商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同学邓轩、所在学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3.7万余元。

  

   近日,该案在巴林左旗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是否应获得各方赔偿?

   法庭上,对于这起因掰手腕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原告是否应获得各方赔偿?或者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由原告自担风险?成了各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邓轩的监护人认为:
掰手腕应视为文体活动中的体育竞技活动,又因刘东东系自愿参加该竞技活动,同时邓轩在掰手腕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行为,事故发生后又陪同刘东东去校医室、医院已经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的一般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为: 本次事故是两名学生经过协商后掰手腕造成的损伤,不在保险责任之内,故不承担责任。
校方认为: 两名学生之间自发进行的掰手腕活动,发生在课间活动而非上课时间,另外,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学生守则等相关规范进行约束,而且校方经常对学生进行法治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本次事故不符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 本案原告明知所参与的活动存在风险,且主观上是自愿参与而非胁迫,本案事故的发生是两名学生之间的自娱自乐行为,该风险本是可以避免的。同时校方在此次活动中不存在管理不善,所以校方无责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

因各方争议较大,本案未能调解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学生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监控视频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是被告邓轩邀请原告刘东东进行掰手腕,原告没有拒绝,二人掰手腕时都没有做好热身运动,在掰手腕的过程中,二人力量悬殊,掰手腕的姿势及方式方法有误是导致原告骨折的主要原因,被告邓轩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原告刘东东在与被告邓轩找其掰手腕时,没有注意保护自己,原告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负同等责任。

   被告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虽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即学校承担40%的补偿责任。因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上述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刘东东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险,保险金额1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

   近日,巴林左旗法院按照上述责任比例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及四被告均未上诉。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7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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