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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植物”不是你说采就能采的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达茂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该案由达茂旗法院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庭成员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某、田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明知野生锁阳不允许采挖,为谋取私利,携自行购买的铁锹,驾车到达茂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腾格淖尔湖附近采挖野生锁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野生锁阳的保护等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采挖野生锁阳重量136千克,价值人民币95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杜某、陈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锁阳,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等的刑罚。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达茂旗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庭挂牌成立后宣判的第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该案的查处和审判,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6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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