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获刑十个月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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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巴尔虎左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回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红某受伤,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评定其为九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将事故车辆出售,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修车,仅用其中四分之一支付红某的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红某将刘某某两次诉至新巴尔虎左旗法院,法院于2010年11月7日判令刘某某向红某支付医药费36 800.78元。2013年12月30日,法院判令刘某某向红某赔偿291 543.69元,案件上诉后,呼伦贝尔市中院维持原判。
自第一份判决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在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或少量支付执行款。根据其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可证实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关联的银行账户2020年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2020年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可以支付的情况下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予履行或部分履行,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不按要求申报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解析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固然存在诸多因素,但部分被执行人心无敬畏,漠视法律,不守诚信,逃避执行,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本案的公开审判,既有效惩治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犯罪行为,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警醒了那些对执行持有观望、规避、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企图通过“躲猫猫”“打游击”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拒不执行终将被“制裁”。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66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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