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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残疾人持证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残疾人的重要权益之一。近日,市三中法院审结一起残疾人持C5驾照驾驶汽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是右下肢残疾人,在2012年1月17日取得C5车型驾驶证,并于2014年购置了一台车辆,同时加装了“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但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的变更备案。2019年4月1日,李某驾驶该车与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驾驶车辆的乘坐人董某、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处于保险期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到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其车辆进行了检验和备案。

  “我明明投了保,也满足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欺负我是残疾人吗?”李某对于保险公司不理赔的行为表示很不理解。原来,李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项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案涉车辆与其持有的C5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辆不符,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后,某汽车有限公司因车辆损失未得到赔付,起诉李某和保险公司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持有的C5驾驶证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但李某持有的行驶证显示其所驾车辆为普通型小型客车,属于机动车三者险责任免除情形中的“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应当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某汽车有限公司200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及时向车管部门备案登记、更正车辆行驶证信息,但驾驶的改装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事实客观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遂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关注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明确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本案裁判灵活适用法律,认为仅凭行驶证信息不能直接认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客观事实,且该车投保时已加装操纵辅助装置,保险合同是双方合意,双方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同时,就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实施规定缺位的问题,向重庆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并被采纳,助力重庆市立法完善。本案的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对于在全社会弘扬展示尊重残疾人价值理念、扩大残疾人生活半径、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度具有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2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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