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谁来赔?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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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大雁法庭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21时50分许,闻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雁镇兴华路雁飞塑窗厂东侧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接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接某将车辆送往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修车时间共28天。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闻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接某无责任。闻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了接某的车辆维修费,但对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未予以理赔,因此接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闻某诉至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闻某共同赔偿停运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接某驾驶的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停运损失,应否由保险公司赔偿产生争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系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不赔偿停运损失,且上述合同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人采用加粗字体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投保人即闻某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签字并填写“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以上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对不赔偿停运损失的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接某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闻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闻某赔偿接某的停运损失7000余元。
该判决作出后,经法官判后答疑,原、被告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关键是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还需仔细阅读,确保读懂、理解后再签字,避免产生纠纷。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5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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