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绿水青山】盗伐林木 现实版“光头强”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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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任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4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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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他人,在滨洲线395公里附近盗伐铁路防护林杨树64株。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2.00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169.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伐铁路防护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关于涉案林木补植情况意见,被伐树木为成熟林,具有稳定持续的为生物提供栖息地、食物及水土保持、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基于上述事实,经7人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当庭宣判。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任某某在原地或异地种植林木256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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