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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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酉阳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怠于履行探视和监护职责的母亲,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发出家庭教育令。
张某与庞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8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生育长子庞大某,2013年生育次子庞小某。后夫妻二人带着两个孩子外出务工,但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原因,常常产生纠纷。2019年,张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夫妻二人再未见面。张某遂诉至法院诉请离婚。
因被告庞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且张某身在外地,本院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本案。庭审中,张某陈述已有两年多时间未见过孩子,也未给予两个孩子足够的关心。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此案。根据查明事实,可认定张某作为母亲,在生育孩子后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怠于行使关心、教育、保护的义务。
为督促法定监护人张某纠正失职行为,酉阳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该教育令裁定,张某应当多探望并关注两个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使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要求父母必须“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令的作出,有助于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22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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