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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山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以下简称一级响应期间)省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级响应期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窗口原则上不接 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请优先选择邮递、 电子邮箱、网上受理平台等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公布的非直接接触的各种渠道申请行政复议,以减少人员直接接触,降低传染风险。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或治疗的,或者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延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当事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做好佩戴口罩、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时间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三、一级响应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或治疗的,或者受疫情影响的其他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延期或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四、一级响应期间,就行政机关对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哄抬物价、扰乱秩序,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 传播疫情,销售伪劣,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 的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从快审理,依法维护 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五、一级响应期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做好行政复议接待窗口、阅卷室、听证室等场所消毒防护工作。对接收和寄发的复议申请材料(邮件)、复议文书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

  1、省政府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531--82621687

  2、信函邮寄方式:

  收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邮编:250011。

  3、网上行政复议申请(仅限于省政府本级):

  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进入“智慧复议”,提出网上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2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pdf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002/3a88e31a-7024-4a73-a71a-d3fc4b1caf3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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